沈陽的孟先生今年9月報名旅行社組織的馬爾代夫+泰國游,簽訂旅游合同后并交團款。但最后旅行社通知旅游者未能達到成團人數,不能按期出游,同時與旅游者協商,是否可以改變出游時間。旅客不同意改變時間,認為旅行社存在欺騙行為,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認為合同中明確了不成團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不成,旅游者投訴到旅游質監部門,要求幫助解決。
沈陽市旅發委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認為,由于二者在合同中約定的不成團的約定有失公平性,屬無效,應以《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為準。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出境社在出發前3日至1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本案由于旅行社的原因終止合同的履行,因此除了退還旅游者全部旅游費用外,旅行社還要依法承擔總團款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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