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旅游法》生效,以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門要求所有旅行社不允許以低于成本價獲客。因為當地組團價格提高,部分旅行社人數大幅下滑,有的旅行社游客量同比下滑超過八成。為了應對游客下滑,業內普遍達成共識,“低價游”一直存在。
那么,到底怎么界定“低價游”呢?
“以國內來說,三星級酒店的住宿不會低于每晚200元,如果團費很低,就要考慮下是否是 不合理低價游 了。”嘉華旅行社出境部工作人員表示,不合理低價游與正常旅游相比,行程可能一樣,但具體的景點、餐飲標準、住宿條件、購物時間等等細節可能會有所不同。
早在2015年10月,國家旅游局發布《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明確了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的5種行為,并明確了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的標準。
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一是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二是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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