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4月初,游客向旅行社交納了全額旅游團款,準備參加旅行社的包機出境游線路,目的地為南歐某國。5月份,旅行社通知游客包機取消,何時復飛尚未確定。旅行社建議游客要么更改線路,但必須額外支付5千元,理由是新線路已經漲價;要么就解除旅游合同,退還全額團款。游客向該南歐國家簽證處了解到,旅行社在3月份就已經取消了前往南歐國家的所有包機航班,何時復飛不得而知。游客提出,要么在不增加費用的前提下,參加同樣的旅游線路,要么旅行社雙倍返還全額團款。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二、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案例分析
1、包機被取消必須解除旅游合同。包機被取消,接到導致來回長途航班被取消,必然導致行程的終止,最后的結果就是旅游合同被解除。旅行社提供的解決方案,不論是更換旅游行程,游客增加旅游費用,還是退還全額旅游團款,其實質都是解除了原有的旅游合同。如果是更換旅游線路,就是以新的旅游合同替換原有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以另外一種形式展示;如果是退還全額旅游團款,就表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間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旅游合同自然被解除。
包機取消后,旅行社是否必須為此承擔責任。答案是肯定的。旅行社必須為包機被取消承擔責任,除非旅行社能夠證明,包機被取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事先和游客協商,免除包機取消的責任,除此之外,旅行社就必須為包機的取消承擔責任。最為主要的原因是,包機被認定為旅行社的可控的履行輔助人,不屬于公共交通,旅行社因為公共交通的取消,是可以免責的。
2、旅行社是否有欺詐行為。在旅游服務糾紛處理中,對于同一個違法事實,游客和旅行社的觀點截然相反,比如上述案例中描述的情形,游客往往愿意將旅行社的違約視為欺詐,而旅行社則希望將欺詐按照違約來處理。至于旅行社的行為究竟是違約還是欺詐,主要是要看旅行社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游客是否事先知曉。
具體地說,如果游客投訴內容屬實,旅行社就存在欺詐的嫌疑。因為在游客向旅行社交納旅游團款,和旅行社建立旅游合同關系時,旅行社事實上已經知道包機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時段飛行,旅行社仍然向游客收取團款,而且這些情況游客并不知道,旅行社隱瞞真相,具有主觀惡意,應當認定為欺詐。如果旅行社事先并不知曉包機會被取消,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旅行社違約。
3、主張旅行社欺詐的游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游客從南歐某國簽證處了解到,旅行社在3月初就已經取消了包機航班,因而主張旅行社存在欺詐,并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擔欺詐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游客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向旅行社主張欺詐賠償前,首先必須完成舉證責任工作,僅僅憑借簽證處的口頭表述遠遠不夠,游客應當取得更加令人信服的證據,比如簽證處給出的書面證據,或者獲得簽證處有效的電話錄音等證據。如果游客不能舉證旅行社有欺詐行為,就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擔欺詐賠償責任。當然,為了更好地證明自己不存在欺詐,旅行社也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包機取消并非出自旅行社故意隱瞞真相,而是出于各種客觀原因,最后不得不取消包機。旅行社這樣做,就更能說明問題。
4、旅行社取消包機的責任承擔。如果游客投訴的情況屬實,顯而易見,旅行社應當被認定為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予以欺詐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游客購買服務費用的三倍,即旅行社必須賠償游客已經支付的全額旅游團款的三倍,而不是游客主張的二倍。如果旅行社的包機取消被認定為違約,則首先看合同約定,只要好聽有違約金的約定在先,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違約金。如果沒有違約金的約定,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因為取消包機行程造成的直接損失。至于游客提出希望參加同樣的旅游線路,但不額外增加旅游團款的要求,由于包機行程已經取消,游客的愿望難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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