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旅游消費越來越火爆,隨之而來的意外受傷事件和各種旅游糾紛也越來越多。昨天,江北法院金融審判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游客狀告保險公司的官司:市民吳女士參團臺灣游,在高雄機場乘坐大巴車放行李時,因為游客太多,發生擁擠,吳女士倒地摔成骨折。吳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3萬余元。
參團臺灣游游客被擠摔骨折
吳女士今年50多歲。2013年12月,吳女士與重慶某旅游公司簽訂了臺灣游合同,旅游費用為3400元每人。2013年12月8日,抵達臺灣高雄機場后,旅游公司聯系了大巴車來接游客。在往大巴車底部行李艙放行李時,因為旅客太多,發生擁擠,吳女士摔倒在地,隨后被送進高雄本地醫院救治。
吳女士原本期望的臺灣游,因為意外成了泡影,她在醫院住院7天,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回渝后,吳女士又在重慶醫院進行了后續治療。經司法鑒定,吳女士傷殘等級為9級,后續治療費用需8000元,護理期限為120天。
告贏旅游公司 再告保險公司
前不久,吳女士將簽約的旅游公司告上渝中法院。今年7月,渝中法院判決了該案,法院判決,因為吳女士自身要負次要責任,旅游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承擔吳女士索賠金額的80%,賠償吳女士100422元。
最近,吳女士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江北區法院,昨天,江北法院金融審判庭開庭審理此案。
吳女士向法庭陳述,當初與旅游公司簽訂旅游合同時,合同明確約定:旅游者同意委托赴臺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每人3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30元。作為此次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單位,應依規定承擔旅游者吳女士的全部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吳女士醫藥費、治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13萬余元。
庭審焦點1
吳女士摔倒究竟屬不屬于“意外”?
昨天的庭審中,原告吳女士本人沒有出庭,而是全權委托代理律師出庭起訴。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辯論。
被告保險公司代理律師認為,吳女士受傷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旅游者太多擁擠造成的,屬于第三者侵權行為,不屬于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吳女士應該先行起訴侵權的第三者,即造成她受傷的其他游客。
原告則反駁,造成吳女士受傷的第三者,是不特定的第三者,應該屬于合同約定的意外。
庭審焦點2
投保人為旅游公司而并非游客?
原告律師認為,吳女士委托旅游公司通過網絡下單,向某某保險公司投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并確認已經生效,保險公司應按合同進行賠付。
被告則認為,該旅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該年度一年的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依據這份合同,投保人為旅游公司,而非原告。
庭審焦點3
先獲了賠償,能否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被告稱,根據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已從其它途徑獲得賠償的,保險公司只承擔合理醫藥費用的剩余部分。原告則認為雖然渝中區法院已判決旅游公司承擔的責任,但不應該成為保險公司免除應賠付責任的理由。
昨日法院審理后,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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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涉保險類案件激增
昨天,江北區法院金融審判庭對外通報了今年以來金融類案件審理情況。
江北法院介紹,自2014年12月起到2015年8月,江北法院金融審判庭共計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3785件,同比上升166%。2015年江北法院受理金融案件2819件,同比增長206.75%,超過近3年的總和,其中增長最快的借款糾紛由2012年的458件上升到2015年的2277件,增加近4倍;涉保險公司的糾紛也由2012年的14件增加到62件。增加了342%。新收案件標的額合計33.62億元,較2012年增加10倍,標的額超300萬的案件達23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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