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告圈里都很緊張,
因為9月1日,
要施行新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了。
甚至還有做媒介的朋友告訴我,
他們客戶已經拿著這個跟KOL砍價了。
于是我去仔細研究了一下這個《辦法》,
總共有29條,
有一些是廢話,我挑了一些重要的來解讀。
沒說一定要在標題中寫明“廣告”倆字啊
第一點,最讓大家恐懼的,
就是每篇廣告前都標明“廣告”二字。
但是,看看《辦法》的原文是怎么寫的。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仔細看,說的是顯著標明)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違反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第五十九條:不具有可識別性的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何界定顯著這個詞,是決定KOL生死的問題。但是怎么算顯著呢?在哪里標明?在標題里寫明“廣告”兩個字算顯著?還是放在文章末尾說明算顯著?還有用多大的字號標明算顯著?這些細節,工商總局不會告訴你的。
那篇10w+閱讀的文章,之所以能讓大家人心惶惶,瘋狂轉發,就是把咪蒙、顧爺的所有文章標題前面都ps上了“廣告”兩個字。但是《辦法》中沒有說要在標題里寫啊。
說真的,如果每個H5和文章前面都加個“廣告”二字,那么平臺的媒介價值就廢了,個人認為不會讓這樣的事情發生。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許會出臺一些官方措施,如添加一個類似“原創”的“廣告”標識。(下圖為ps,僅為個人預測)
如何斷定是否為廣告?
如何判斷是否為廣告,同樣是個艱難的問題,有幾類公眾號的廣告特別難以區分。例如廣告門、36kr這類行業的網站,軟文與通稿齊飛,哪篇是廣告,哪篇不是廣告,我覺得他們編輯都不一定全能說出來。還有推薦類號,如北京吃喝玩樂、買買菌,整天都在推薦你吃這個買那個,讀者同樣無法判定哪一條是廣告。
其次,對于普通帳號來說。如果我只是在文章中提及了某品牌,并沒有收錢,但是卻有讀者認為是廣告,怎么辦?那以后什么都不能提了?今天我吃了敏感牌餐館,抹了敏感牌唇膏。這文章還咋寫。
現有大號狀況
我翻了一圈現有大號,發現基本只有一類賬號會在標題中出現“推廣”二字,就是時尚類KOL,例如杜紹斐、石榴婆報告、黎貝卡的異想世界等。究其原因,首先是這些號粉絲基數大,粉絲黏性高,哪怕加上推廣二字,也有流量保證。第二是,他們客戶類型單一,大多為時尚品牌和電商平臺,與帳號其他內容非常相似,難以區分,為了讀者能夠分辨,所以標明了。
別光盯著大號,你也可能違法!
第十一條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自然人這個三個字很重要)
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微商不能賣假減肥藥了!)
被大家忽略的一點是,這次的廣告法把廣告主的主體擴大了到了自然人。什么意思呢?就是不光是大號網紅需要遵守《新條例》,每個人都需要。你在群里收了個紅包,幫人轉了個違法廣告到朋友圈,你也同樣有責任。你幫你親戚開的水果店在朋友圈做宣傳,用了“第一美味”“最好吃”這種詞違反廣告法的詞,同樣需要負責任。
還有一些其他的條例,例如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針對網頁的彈窗)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虛假頁游廣告要整改了)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郵件中不能插廣告)
KOL到底應該不應該接廣告?
最后說的跟內容無關的,你們覺得大號應該發廣告嗎?
在我看來,內容的創作是要投入精力和成本,這是毋庸置疑的。別說靠激情來維持,大家都不是喝西北風長大的,很多公眾號已經是團隊在運營。而這個成本到底誰來出?有兩種辦法,第一,從客戶身上要錢,即廣告。第二,從讀者身上閱讀,即付費閱讀。在免費經濟大行其道的時代,大部分互聯網公司都是用的第一種方法,例如谷歌,像消費者提搜索供服務,但是不從消費者身上收錢,通過廣告盈利。
能夠讓讀者付出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的雙重成本的優質內容實在太少。而長尾效應的很多小公眾號累計的流量同樣巨大,所以他們還是更適合發廣告。
站在一個消費者的角度來講,可能我比較摳門啊,我也寧愿偶爾看廣告也不愿意交錢,何況廣告也可能有用呢。
所以,我覺得這事基本是雷聲大雨點小。當然一切還得聽組織的,希望別打我臉。
- The End -
轉載來源:旅游界 http://news.cncn.net/c_65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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