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問題你遇到過嗎?
◎價格不公示旅行社被罰1000元
市物價部門在之前的旅游市場專項檢查中,發現我市一家規模較大的旅行社接待大廳未見路線價目表及公示牌,僅在工作電腦背面標注了4條國外旅游線路名稱和價格,同時使用地接旅行社宣傳資料作為標價形式。
“此標價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市物價部門一負責人表示,物價部門當場責令其整改,并給予行政處罰1000元。
◎一景區暢游票涉嫌捆綁銷售
“我們在檢查儀征一景區時發現,該景區暢游票未逐項公示各游園項目收費標準,涉嫌捆綁銷售。”市物價部門執法人員表示,該景區內有很多娛樂設施,但實行的是一票制,“我們在詢問園區,園內的娛樂設施是否每一項都具有價格時,園區的工作人員僅表示,每一項娛樂設施加起來的價格,要遠遠超過門票價格。”
“這種行為也是違規的,如果園區內有娛樂設施,必須注明每一項娛樂設施的門票價格,因為不是所有游客每個項目都想玩的,舉例來說,這個景區門票是200元,一個娛樂設施的價格是50元,有些游客可能只需要玩其中的兩項,只需要花100元就行了,景區使用一票制,具有捆綁銷售的嫌疑。”市物價部門執法人員表示。
這些行為要規范了!
◎旅游商品和服務要明碼標價
新規明確,旅游經營者對實行ZF定價、ZF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停車服務價格,應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ZF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的明碼標價格式公示。可采用價目簿、價目表或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在收費地點或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
旅游經營者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游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旅游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必須標明旅游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等基本信息;提供服務時必須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及優惠條件等。
另外,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并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旅游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漲價快、“園中園”要被約談
景區對外優惠政策方面,記者了解到,實行ZF定價、ZF指導價的景區,要按規定嚴格落實對兒童、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定群體的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各類景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散客及團隊游客可實行靈活的價格優惠措施。另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服務價格建立約談制度,出現價格上調頻率過快、漲幅過高及設置“園中園”門票等不合理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旅游主管部門共同約談相關經營者,督促其整改。
此外,價格主管部門應全面推進旅游市場價格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的價格誠信檔案,主動指導旅游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價格自律,適時將景區價格行為納入旅游質量等級評定、品牌認定的范圍。
◎旅游經營者違規要曝光處罰
記者了解到,此次旅游新規還明確了處罰條例,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規范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并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首先,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的;只收費不服務,或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另外,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兩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使用不正當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旅游消費者接受交易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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