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中擬規定,對從事危及歷史建筑安全的爆破、鉆探或者挖掘作業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范圍內生產、儲存或者使用危險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建筑標志說明、保護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作者:楊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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