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出臺后,購物店似乎已經變成萬惡之源嗎?難道旅行社真的不能與購物店和諧相處嗎?其實《旅游法》表述得很清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吃、住、行、游、購、娛作為旅游的六大要素,購物是其中重要一環,《旅游法》并沒禁止游客購物,只是規定旅行社不能通過誘騙、強迫等方式,讓游客購物并獲得不正當利益。旅行社與購物店關系的根本不是對立,而是禁止合作中的強制、脅迫、誘騙購物等行為,所以,旅行社應該在改進購物及產品設計缺陷,現在旅行社砍掉購物行程,只是矯枉過正的暫時狀態,既然以后旅行社避免不了與購物店之間的聯系,以后將如何相處,是需要提前思考的問題.
1,全盤考慮:反思很重要,不要重蹈覆轍
游客到了一個旅游目的地城市,都會有購買一些紀念品、當地土特產品的想法,但在原先的”零負團費”重災區,往往是旅行社團隊中的導游領著游客去的往往是一些只接待團隊旅游者的店鋪。這些店鋪是用各種手段賺取暴利,旅游法實施后,斬斷了這一鏈條,但如何重塑一個健康可良性發展的鏈條,需要各地旅行社及購物店有前瞻性的人需要思考的問題,并分析利弊采取行動,否則,必然還有個別冒險者在利益的驅動下飛蛾撲火,最終重蹈覆轍,成為法律嚴懲的對象,最終將整個旅行社行業拉入深淵.
2,組成聯盟:行業自律,避免惡性價格戰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不僅是對游客的保護,也是旅行社重新整合的一次契機.聯盟不僅僅是旅行社之間的橫向聯盟,也可以是包含購物店的縱向聯盟.
首先要在行業內細分,對于不同的旅行社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的企業類型制定合作章程,在合作競爭中求共贏,如果遇到糾紛可以通過行業內進行協調解決,逐步完善合作機制.
同時,對于游客也細分,對于不同的游客需求設置不同的線路產品,形成高中低的層次分類.這樣盡可能避免惡性價格戰.
3,主動淘汰:將一些不合格的購物店清除出線路清單
旅游法實施后,一些旅游購物店游客量銳減,甚至部分關門,是優勝劣汰的必然選擇,也是旅游購物邁向理性發展的必經之路,對于不能調整策略適應新環境的購物店予以淘汰,杜絕假貨和勾結導游暗自交易宰客的現象。建議購物店也進行聯盟,規劃布局特色購物一條街,從而形成購物集群效應,為游客創造更好的消費環境.
旅行社從自身服務質量、滿意度和回頭客出發,應該重視游客的需求,在游客同意的情況下,推薦一些貨真價實口碑很好的購物街及大商場.
4,良性合作:購物店正常返點的處理
旅游局及部分景區經常會根據旅行社的帶客量給予價格的優惠或返點,這些是業內雙贏的正常做法,建議旅行社也可以參考這一做法,同時,還建議參考一些歐洲國家的成熟經驗,例如法國,當地法規中對購物店的推薦方式有詳細規定,其給予導游的傭金制度也有詳細規范。但我國《旅游法》并未涉及該范圍。業內也有專家建議旅行社可以嘗試公對公結算,而不是私下給導游提成,都可供參考.
5,循序漸進:摸著石頭過河
《旅游法》對之前旅游市場亂象采取雷厲風行的做法,從戰略角度來說是必須的,但有些一刀切,實際操作中產生了游客無法滿足自己的購物需求等具體問題,旅游購物雖然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但旅行社卻處于旅游法實施的“敏感期”,具體的執法尺度到底在哪里,還需要大家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
《旅游法》實施,購物項目被明令取消后,行業內“陣痛”不絕,而旅游購物一個必須直面的問題,中國人有句老話:辦法總比問題多,相信通過市場選擇,聰明的中國人最終會找到旅行社/導游還有游客群體之間雙方都滿意的契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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